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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时期的劳动关系、工资福利等问题,权威解答来了
来源: | 作者:130422wxyn | 发布时间: 2020-02-01 | 24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日前,无锡人社发出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定信心,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落实防疫人员补助政策,保障防治人员合法权益,做好技工院校疫情防控,提升办事大厅防控力度,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狠抓防控措施落实,切实做到主动防控、精准防控、科学防控,合力打赢疫情防控硬仗。


通知还对群众和企业

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的

具体政策进行了解读。

快来看看吧!



一、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1.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锡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6.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7.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二、落实防疫人员补助政策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人员先行落实补助政策。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接触对象分为一档300元/天,二档200元/天。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等文件,增核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同等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三、保障防治人员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和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会同市财政、卫健部门主动对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开辟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全力做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感染死亡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减少和压缩工伤保险业务现场办理环节及频次,对于人数较多的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实行延期或者调整为小范围、多批次的现场医学检查,确保省、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做好技工院校疫情防控

1.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由校领导带队严格做好学校值班执勤工作,取消一切开学前的返校活动,严禁举办群体性活动。

2.各技工院校要严格排查在校学生、教职员工及家属有无往返湖北地区的情况。对在湖北地区滞留的师生,务必做好思想安抚工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后再返锡。春季开学时,各校应向全体师生发放假期离锡问卷调查并组织体温测量,凡滞留过湖北或体温异常者应立即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各校应每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3.各校要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学习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校医务室充足预备各类药品和物品,并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等,春季学期开学前后要通过向学生和家长发布提示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五、提升办事大厅防控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网上业务办理、政策咨询的渠道和电话,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加强各类人社办事大厅疫情防护防控力度,防止人员在窗口聚集。做好消毒防护工作,确保每天对办事大厅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